北京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草案提請審議

2020年07月28日18:38  來源:人民網-北京頻道
 

人民網北京7月28日電(池夢蕊)7月28日上午,《北京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草案)》提請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條例草案提出,本市將探索建立特殊群體、特定疾病醫藥費用豁免制度。

《條例(草案)》共7章54條,包括總則、應急准備、監測預警、應急處置、應急保障、法律責任和附則。

《條例(草案)》確立黨委統一領導的工作原則和指揮體系。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疾病預防控制、醫療救治、應急物資保障等體系以及醫療保險和醫療救助等制度,完善部門聯動機制,適時作出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決定、命令。

任何人發現隱患可撥12345報告、可舉報不履職情況

《條例(草案)》提出,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保護個人隱私的前提下,發揮大數據、雲計算、移動通信等技術作用,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病毒溯源以及病人、疑似病人和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管理等提供數據支撐﹔根據應急工作需要,可以提供個人健康狀態查詢服務。不過,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泄漏和濫用獲悉的個人信息﹔此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也不得歧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隱患,有權向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舉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按照規定履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職責的情況。報告、舉報有關情況可以通過北京12345市民服務熱線、部門電話、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等途徑。

政府可採取14項應對措施可停工、停業、停課

《條例(草案)》系統梳理、固化本市新冠肺炎疫情應對的成功經驗,明確屬地、部門、單位和個人等四方主體的具體責任。

應急處置方面,《條例(草案)》第二十八條提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市或者區人民政府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啟動應急響應,依法採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措施,並對應急響應級別和應對措施適時調整。

(一)調集應急處置和醫療救治隊伍,調用儲備物資,臨時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

(二)確定定點救治醫院、備用醫院、集中觀察場所等;

(三)對病人、疑似病人及時進行救治,對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依法進行管理;

(四)組織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實施人員健康狀況動態監測,及時對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損害的人群採取預防性投藥、群體防護、應急接種等措施;

(五)在保護個人隱私的前提下,合理使用大數據等技術手段,追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源頭;

(六)實施交通衛生檢疫,對道路、交通樞紐和交通工具進行管控;

(七)停工、停業、停課,限制或者停止使用有關公共場所,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動;

(八)穩定市場價格,對特定應急物資或者其他商品實施價格干預措施;

(九)經綜合評估,明確並適時調整相關區域的風險等級;

(十)嚴格本市人員出入管理,實施社區封閉和居民出入管理;

(十一)宣傳衛生應急知識,發布人群、地域、行業應對指引;

(十二)臨時調整有關部門職責;

(十三)採取財政措施,保障應急工作資金需求;

(十四)為降低或者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損害,需要採取的其他措施。

故意傳謠、拒絕隔離或將受罰甚至追究刑責

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期間,傳謠、撕扯醫務人員防護服、拒絕隔離等行為,都被“明令禁止”。按照條例草案的規定,編造、故意傳播有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虛假信息,造成嚴重影響的﹔對依法履行職務的醫療衛生人員、社區工作人員等實施侮辱、恐嚇、故意傷害或者撕扯安全防護裝備等行為的﹔法定傳染病的確診病人、病毒攜帶者或者疑似傳染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治療,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他人被傳染或者被隔離、醫學觀察的,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將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本市還將在應急物資採購、場所儲備、志願捐贈、信息報告、配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措施等方面建立信用制度,將各類主體信用記錄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

(責編:池夢蕊、高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