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實施細則

2020年06月17日09:49  來源:北京日報
 
原標題:北京市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實施細則

  中共北京市委辦公廳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

  《北京市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區委、區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辦局,各總公司,各人民團體,各高等院校:

  經市委、市政府同意,現將《北京市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中共北京市委辦公廳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6月14日

  第一條 為規范評比達標表彰活動,加強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工作,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辦法〉的通知》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循嚴格審批、總量控制、合理設置、注重實效的原則,堅持公開、公平、公正,面向基層和工作一線,嚴格按照規定的條件、權限和程序進行,堅持以精神激勵為主、物質獎勵為輔,體現先進性、代表性、時代性。

  第三條 北京市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以下簡稱市協調小組)負責全市評比達標表彰工作的政策指導、統籌協調、審核管理、監督檢查。市協調小組組長由分管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工作的副市長擔任。市協調小組辦公室設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日常工作。

  各區應當確立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機構,負責管理本區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日常工作。

  第四條 本市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和經批准免予登記的社會團體(以下簡稱有關社團)舉辦的面向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或者本系統本行業的各類評比達標表彰活動,適用本細則。

  第五條 年度考核、績效考核、目標考核、責任制考核,屬業務性質的資質評定、等級評定、技術考核,以本單位內設機構和人員為評選對象的評比達標表彰項目,不適用本細則。

  第六條 評比達標表彰項目應當從嚴把握、總量控制,實行中央和市兩級審批制度。

  以市委名義、市政府名義或者市委、市政府名義(以下統稱以市委、市政府名義)以及以市級機關名義開展的評比達標表彰項目原則上按黨中央、國務院同意保留項目的總數控制,可在原有項目基礎上進行調整或者變更,一般不開展臨時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

  以市級機關名義和以區委名義、區政府名義或者區委、區政府名義(以下統稱以區委、區政府名義)開展的評比達標表彰項目必須嚴格控制數量,不得要求下級單位配套開展。其中以市級機關名義開展的評比達標表彰項目每年累計不超過20個,各區以區委、區政府名義開展的評比達標表彰項目每年不超過2個。

  第七條 設立、調整或者變更評比達標表彰項目,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項目對推進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具有積極作用和重要意義。

  (二)項目名稱與評選內容相符合,一般冠以本地區、本行業稱謂,並與勛章、榮譽稱號相區別,項目范圍與主(承)辦單位職能范圍相一致。

  (三)項目獎項設置科學合理,原則上不設置子項目。

  (四)項目周期科學合理,其中以市級機關名義和以區委、區政府名義開展的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應當定期開展,一般每5年開展一次。

  (五)項目規模適當,名額從嚴控制。以市委、市政府名義開展的評比達標表彰項目,先進集體評選比例一般不超過參評單位的3%﹔先進個人不超過參評人員的0.2‰。以市級機關名義開展的評比達標表彰項目,先進集體評選比例一般不超過參評單位的5%﹔參評人員10000人以下的,先進個人評選比例不超過參評人員的5‰,參評人員10000人以上的,先進個人評選比例不超過參評人員的3‰。以區委、區政府名義開展的評比達標表彰項目,先進集體評選比例一般不超過參評單位的10%,先進個人評選比例一般不超過參評人員的3%。

  (六)項目評選過程公開、公平、公正,程序嚴格規范。

  (七)項目經費預算符合有關規定,事先征求同級財政部門意見。

  第八條 設立、調整或者變更評比達標表彰項目,應當提出申請。其中,以市委、市政府名義開展的評比達標表彰項目的承辦單位,應當於每年2月底前提出設立、調整、變更申請﹔以市級機關名義和以區委、區政府名義開展的評比達標表彰項目的主辦單位,應當於每年4月底前提出設立、調整、變更申請。

  因重大事件、重要專項工作等特殊情況,確需臨時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可以單獨申請。

  第九條 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可以給予表彰獎勵但未經批准的評比達標表彰項目,仍應當按照本細則提出設立申請。

  已經批准的評比達標表彰項目,調整或者變更項目名稱、主(承)辦單位、活動周期、評選范圍、獎項設置、獎勵標准等,應當重新提出申請。

  第十條 申請設立新的或者臨時開展的評比達標表彰項目,申報內容應當包括項目名稱、主(承)辦單位、理由依據、活動周期、評選范圍、參評總數、評選名額、獎項設置、獎勵標准、評選條件、獎勵辦法、組織領導、經費來源和表彰形式等。

  第十一條 評比達標表彰項目審批一般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有關設立、調整、變更評比達標表彰項目的申請統一由市協調小組辦公室負責受理。

  (二)市協調小組辦公室研究提出初審意見報市協調小組審核。

  (三)市協調小組一般在每年一季度集中審核后,針對以市委、市政府名義開展的評比達標表彰項目提出初審意見﹔在每年二季度集中審核后,針對以市級機關名義或者以區委、區政府名義開展的評比達標表彰項目提出初審意見。因重大事件、重要專項工作等特殊情況,需臨時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可以單獨審核。

  (四)以市委、市政府名義開展的評比達標表彰項目,由市協調小組按照歸口分別報市委、市政府審核后,報黨中央、國務院審批﹔以市級機關名義或者以區委、區政府名義開展的評比達標表彰項目,由市協調小組審核后按照歸口分別報市委、市政府審批。

  (五)獲得批准的評比達標表彰項目,由市協調小組批復主(承)辦單位,並由市協調小組辦公室向社會公布審批結果。市協調小組應當及時將退出和撤銷項目報全國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備案。

  第十二條 凡經批准的評比達標表彰項目,應當嚴格按照批准的項目名稱、周期、名額等內容開展。主(承)辦單位為市級機關的,須會同市協調小組辦公室會簽評選通知和表彰決定,其中以市委、市政府名義開展評比達標表彰項目的評選方案,承辦單位應當於正式發布前15個工作日函商市協調小組辦公室,由市協調小組辦公室歸口報市委、市政府批准,評選結果由承辦單位與市協調小組辦公室會簽后報市委、市政府批准。各區主辦的評比達標表彰項目,應當統一印發評選通知和表彰決定。

  第十三條 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應當堅持自下而上、逐級審核推薦。主(承)辦單位應當就推薦的機關事業單位和干部按照管理權限,征求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等部門意見﹔就推薦的企業和企業負責人,征求生態環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市場監管、應急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意見。

  第十四條 各項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應當向基層一線傾斜,其中,以市委、市政府名義和以市級機關名義開展的評比達標表彰活動,表彰獎勵的區所屬集體和個人的比例原則上不得低於50%﹔以區委、區政府名義開展的評比達標表彰活動,表彰獎勵的鄉鎮、街道所屬集體和個人比例原則上不得低於50%。副局級以上單位和領導干部一般不參加評選,處級干部原則上不超過評選總數的20%。

  外籍及港澳台人員一般不納入評選表彰范圍,如確需評選表彰外籍及港澳台人員的,主(承)辦單位應當提前征求相關職能部門意見。

  第十五條 主(承)辦單位應當將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評選條件、評選辦法和評選結果等在適當范圍內公示,公示時間一般不少於5個工作日。涉及黨和國家秘密或者存在不宜公開等事項的可以按照規定不予公示。

  第十六條 擬不再舉辦的評比達標表彰項目,可以申請退出,並按照審批權限向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機構備案,由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機構向社會公布。無正當理由連續兩個評選周期未開展的評比達標表彰項目,視為自動退出。

  第十七條 對推動工作失去實際意義或者造成社會負面影響、群眾反映比較強烈的評比達標表彰項目,由市協調小組辦公室研究提出撤銷意見,經市協調小組審核同意后,報項目原審批部門批准。

  對決定撤銷的項目,由市協調小組辦公室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 評比達標表彰項目退出或者撤銷后,如再次申請同類項目,一般不予受理。

  第十九條 開展評比達標表彰項目的獎勵經費、工作經費等全部費用,由主(承)辦單位按照現行經費保障渠道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並納入單位部門預算管理。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參評單位和個人收取費用或者變相收費。加強對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經費支出管理,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和預算管理相關規定。

  第二十條 按照有關規定,規范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獎金管理,嚴禁違規發放獎金。對表彰獎勵獲得者發放獎金,標准根據獎勵層次、行業特點、表彰規模、物價水平等因素確定,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動態調整。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對於獲得表彰獎勵的集體,不發放獎金。

  第二十一條 堅持庄重節儉的表彰形式,一般應當結合工作會、座談會、電視電話會或者新聞發布會等形式進行。表彰獎勵使用的獎牌和榮譽証書等應當統一規格、統一標准,由市協調小組辦公室統一負責管理,各主(承)辦單位不得自行設計制作。一般不得發放獎杯。

  第二十二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開展包含“北京”“首都”“國家”“中國”“中華”“全國”“亞洲”“全球”“世界”以及類似含義字樣的評比達標表彰活動,不得開展未冠以上述字樣但實質超出北京地區評選范圍的評比達標表彰活動。

  對違反前款規定的組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採取責令停止開展活動、消除影響、約談、公開曝光批評、納入誠信記錄等方式予以處理﹔違反法律法規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細則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機關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等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情節嚴重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准擅自開展、不按照批准事項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以及在評比達標表彰活動中違紀違規的﹔

  (二)本市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有關社團、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及其工作人員,違規開展或者參加違規開展的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

  第二十四條 對違規開展或者參加違規開展的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單位,由主管機關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5年內不得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取消其5年內評優評先資格。

  第二十五條 各區各部門各單位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應當主動接受群眾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

  各級宣傳、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各類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新聞宣傳工作的監督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未經審核批准的評比達標表彰活動,一律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宣傳報道。

  對違規評比達標表彰活動予以宣傳報道的,依照本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加強對本市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監督管理,建立違規評比達標表彰活動舉報制度,鼓勵群眾通過電話、來信、網絡等形式及時舉報違規開展的評比達標表彰項目和評比達標表彰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具體解釋工作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承擔。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2月3日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印發的《北京市加強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同時廢止。

(責編:尹星雲、鮑聰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