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431項行政執法職權7月1日起下放街道鄉鎮

2020年04月17日08:27  來源:人民網-北京頻道
 

人民網北京4月17日電 4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向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執法職權並實行綜合執法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在首都之窗發布。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推進基層整合審批服務執法力量的實施意見〉的通知》要求,為深化黨建引領“街鄉吹哨、部門報到”改革,推進行政執法權限向基層延伸,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市政府決定將由市、區有關部門承擔的部分行政處罰權、行政強制權下放至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並由其依法行使與之相關的行政檢查權,實行綜合執法。

下放行政執法職權范圍

向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執法職權目錄共涉及431項。

《決定》指出,自2020年7月1日起,以下行政執法職權下放至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並以其名義相對集中行使:

●原由城管執法部門行使的市政管理、園林綠化管理、環境保護管理、施工現場管理、停車場管理、交通運輸管理、食品攤販管理等方面和對流動無照經營、違法建設、無導游証從事導游活動等行為的全部行政處罰權、行政強制權。

●原由城管執法部門行使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公用事業管理、能源運行管理等方面的部分行政處罰權、行政強制權。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的行政檢查權由城管執法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共同行使,行政處罰權仍由城管執法部門行使。

●原由生態環境部門行使的大氣、噪聲污染防治方面的部分行政處罰權。

●原由水務部門行使的河湖保護、水土保持等方面的部分行政處罰權、行政強制權。

●原由農業農村部門行使的禁止垂釣方面的行政處罰權。

●原由衛生健康部門行使的控制吸煙、除四害等方面的全部行政處罰權。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與區有關部門要在各自權限內行使行政執法職權。

下放至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行政執法職權,需要在特定區域調整管轄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認為案件重大復雜、或需要回避、或不宜本級管轄的,可以報請區人民政府指定原下放職權的區執法部門管轄﹔

區人民政府認為案件重大復雜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承辦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可以指定原下放職權的區執法部門管轄。

在行政執法職權的下放及劃轉銜接工作中,涉及職權劃轉、案件交接等方面工作於2020年6月底前完成。

因法律法規規章變更,需要對已下放行政執法職權清單內的事項進行名稱變更、事項合並、權限劃分調整的,按照權力清單動態管理相關規定執行,市政府不再另行作出決定。

嚴禁執法輔助人員獨立開展執法活動

《決定》明確,街道、鄉鎮綜合行政執法隊是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管理的行政執法機構,以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名義開展執法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要根據工作需要,及時補充基層綜合執法隊伍人員力量,並優先保障有空編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要保持基層綜合執法隊伍穩定性,嚴禁隨意抽調、借調基層執法人員。除必要崗位外,應盡量安排執法人員到一線從事執法工作。統籌規范基層執法隊伍中的協管員和編外聘用人員,嚴禁執法輔助人員獨立開展執法活動。

完善基層綜合執法相關管理制度

市城管執法部門負責統籌指導和綜合協調基層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指導各區制定基層執法工作流程和標准,統一規范基層執法文書和服裝、標志、裝備等,協調有關部門開展基層執法培訓,推進綜合執法平台建設和執法信息共享等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要組織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落實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規范實施行政處罰裁量基准制度﹔監督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嚴格依法依規履行行政執法職責並承擔相應的行政復議工作﹔指導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做好涉及刑事犯罪案件移送及行政應訴等工作。

各街道、鄉鎮司法所負責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依法行政、執法規范和執法監督等工作,承擔行政應訴、行政復議等相關法制工作。

建立基層綜合執法協調配合機制

各區人民政府要建立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之間以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與區有關部門之間的行政執法信息共享和協調配合機制。在符合保密規定要求的前提下,共享執法對象的名稱、地址等基本信息,以及相關行政許可、行政確認等管理信息和標准、規劃、規范等行業信息。

區有關部門要加強對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業務指導,積極協助其開展執法工作,並提供相應的技術支持。區有關部門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發現不屬於本單位管轄的違法行為時,要及時通報有管轄權的單位,由其依法查處並通報結果。

附:向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執法職權目錄

http://www.beijing.gov.cn/zhengce/zhengcefagui/202004/t20200416_1805614.html

(責編:鮑聰穎、高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