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草案)》提交審議

北京擬全面禁食陸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 北京全域常年禁獵

2020年03月27日08:51  來源:北京青年報
 
原標題:北京擬全面禁食陸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

  昨天上午,北京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召開,會議聽取和審議《北京市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強化禁止濫食,提出禁止食用陸生野生動物、列入名錄的水生野生動物以及以上述野生動物為原料制作的食品,並加大了處罰力度。

  《條例(草案)》第九條提出,本市依法對野生動物實行分級分類保護。本市嚴格按照國家一級、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和具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對珍貴、瀕危的野生動物和具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實施重點保護和有針對性保護。市野生動物保護管理部門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息繁衍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以外的野生動物,擬訂《北京市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並實施重點保護。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統稱為列入名錄的野生動物。

  《條例(草案)》第二十七條規定,本市全面禁止下列行為:食用陸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列入名錄的水生野生動物﹔食用以陸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列入名錄的水生野生動物為原材料制作的食品﹔以食用為目的生產、經營、運輸、寄遞列入名錄的野生動物和其他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以及以上述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為原材料制作的食品。對違反本條規定的行為加重了處罰力度。

  其中,陸生野生動物具體包括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本市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三有”陸生野生動物(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和其他陸生野生動物,列入名錄的水生野生動物包括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市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三有”名錄僅包含陸生野生動物,不包含水生野生動物)。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於2月24日通過了《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本次《條例(草案)》的禁食范圍與全國人大決定基本一致,同時考慮列入市重點保護的17種水生野生動物,目前在本市水域分布已較為稀少,為加強物種保護、維護區域生態,擬將其拓展列入禁食范圍。此外,對於列入《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名錄》《畜禽遺傳資源目錄》《國家重點保護經濟水生動植物資源名錄(第一批)》和《水產新品種名錄》動物的禁食例外性規定,依照《野生動物保護法》《漁業法》和全國人大《決定》等相關法律規定執行。

  市人大農村委員會認為,《條例(草案)》特色比較鮮明、內容比較成熟、措施切實可行,建議健全部門分工協作機制,完善社會參與方式和保障措施,加重違法食用野生動物的處罰等。

  重點

  野生動物疫情可能感染人群的 應對區域內人群進行監測

  《條例(草案)》提出,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預防、控制野生動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農業、林業生產。

  野生動物保護管理部門和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及時互相通報人畜共患傳染病疫情以及相關信息。發現野生動物疫情可能感染人群的,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對區域內易感人群進行監測,並採取相應的預防和控制措施﹔屬於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應急預案的規定,由政府及有關部門採取應急控制措施。

  禁止商場超市等為買賣野生動物提供交易服務

  為有效實現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條例(草案)》從獵捕、生產經營、出售購買、運輸寄遞、交易服務、廣告宣傳多環節,建立了較為完備的禁食制度體系。

  《條例(草案)》二十八條提出,禁止商場、超市、農貿市場等商品交易場所、網絡交易平台,為買賣陸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列入名錄的水生野生動物,以及以陸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列入名錄的水生野生動物為原材料制作的食品,提供交易服務。違反本條規定,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相應罰款。

  每年4月為本市保護野生動物宣傳月

  為保障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條例(草案)》確定每年4月為本市保護野生動物宣傳月,4月的第3周為愛鳥周,支持社會公益組織依法對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和棲息地的違法行為提起公益訴訟。

  本市全域常年禁獵 科研等獵捕需求嚴格審批

  為加強源頭管理,體現首善標准,《條例(草案)》建立了全域常年禁獵制度,二十二條規定,禁止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獵捕、殺害列入名錄的野生動物以及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其他陸生野生動物。違反規定的由野生動物保護管理部門沒收獵捕的野生動物,並處相應罰款。

  對因科學研究、種群調控、疫源疫病監測的特殊目的獵捕需求,嚴格加強審批,明確限定獵捕的種類、數量、地點、工具、方法和期限等。

  本版文/本報記者 李澤偉

(責編:孟竹、高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