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犯罪嫌疑人確診或疑似首先保障救治

2020年03月09日08:48  來源:北京青年報
 
原標題:最高檢:犯罪嫌疑人確診或疑似首先保障救治

  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的典型案例有哪些特點?與“非典”疫情相比,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發生的案件呈現怎樣的不同?近日,最高檢涉疫情防控檢察業務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第一檢察廳廳長苗生明接受了記者採訪。

  本次疫情期間

  犯罪網絡化、信息化特征明顯

  苗生明說,這次的新冠肺炎疫情和2003年的“非典”疫情都屬於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總的看,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期間,可能涉及的違法犯罪行為有較大程度上的近似性。不過兩次疫情發生的經濟社會背景、疫情波及面、嚴峻程度有較大不同。

  一是發案量不同。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涉“非典”疫情案件僅353人,而截至日前,全國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的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人數已經超過1000人,檢察機關介入公安立案偵查的案件已經分別達到6000余件8000余人。

  二是罪名分布不同。“非典”期間檢察機關辦理的涉疫情案件,主要集中在制售偽劣藥品,哄抬物價,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等罪名上,而在今年的新冠肺炎疫情期間,檢察機關辦理的涉疫情犯罪案件罪名排名前三的分別是詐騙罪、妨害公務罪和生產、銷售不符合標准的醫用器材罪,其中詐騙罪佔到所有案件的三成以上,“非典”期間數量最多的三類罪名,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合計佔3%左右。

  三是犯罪手段不同。受網絡技術進步和智能手機普及的影響,本次疫情期間犯罪網絡化、信息化特征明顯。

  他介紹,除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暴力傷醫犯罪以外,其他幾類犯罪大部分涉及網絡,特別是在目前數量最多、佔比最高的詐騙犯罪以及造謠傳謠犯罪中,通過微信、QQ、淘寶等網絡平台實施的佔絕大多數。

  嫌疑人是確診或疑似患者

  原則上不適用羈押性措施

  苗生明說,在強制措施適用上,對於犯罪嫌疑人是確診患者或者疑似患者的案件,原則上不採取羈押性強制措施,要首先保障對其進行醫療救治,體現人道主義關懷,服從防控疫情大局。待治療結束,犯罪嫌疑人身體恢復后,再視案情依法妥善處理。

  對於確診或者疑似患者,罪行嚴重的,建議公安機關以適當方式、場所予以監視居住。對於已經採取強制措施的其他嫌疑人,落實“少捕慎訴”司法理念和降低審前羈押率的辦案要求,認真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沒有羈押必要的,及時變更強制措施。

  他提到,在程序保障上,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各項訴訟權利特別是辯護權。

  凡是符合認罪認罰從寬條件的

  都要盡可能適用

  苗生明說,面對突如其來的疫情,人民群眾情緒緊張、行動慌亂,在面對嚴格管控、檢查檢測、隔離觀察治療等要求,有時會表現出緊張慌亂,甚至對立、抵觸情緒,易於發生矛盾糾紛,甚至暴力沖突。

  “在這種情況下,必須要堅持既要嚴格依法辦案,維護防疫管控秩序,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也要充分發揮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化解社會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方面的特殊作用”。

  他同時提到,對涉疫案件也要注意區別對待。在打擊重點上,新冠肺炎疫情期間除了把妨害防控措施、哄抬物價、非法經營、制假售假等作為打擊重點外,還專門新增了兩類打擊重點,一是暴力傷醫類犯罪,二是破壞野生動物資源類犯罪。

  對於惡意傳播肺炎病毒、暴力傷醫、利用疫情制假售假、借機詐騙等危害嚴重、主觀惡性大、影響惡劣的案件,即便認罪認罰,在從寬尺度上也要從嚴把握,體現依法從嚴從重懲處的精神。

  他特別提到,受疫情影響,有的地方值班律師尚未返崗,部分地方由於看守所防控措施升級,值班律師無法到所提供法律服務。

  對於這種情況,檢察機關加強與司法行政部門、律協和監管部門的溝通,充分利用遠程音視頻、微信等信息化手段,確保了律師“在場”和具結的有效性。

  文/本報記者 孟亞旭

(責編:池夢蕊、高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