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總工會:加強工會經費管理 發揮好防控資金保障作用

2020年02月18日09:48  來源:  
 

據北京市總工會消息,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據《中華全國總工會辦公廳關於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專項資金使用管理的通知》(廳字〔2020〕3號)、《財政部辦公廳關於疫情防控採購便利化的通知》(財辦庫〔2020〕23號),結合北京市實際,北京市總工會再次就加強工會經費使用管理,進一步發揮好新冠肺炎防控工作專項資金保障作用發出通知。通知要點如下:

一、設立專項資金。市、區、基層單位等各級工會組織要按照同級黨委、政府(行政)的防控工作整體部署,結合本地區、本系統、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工作需要以及職工會員的具體需求,設立新冠肺炎防控工作專項資金(以下簡稱“防控專項資金”),用於疫情防控保障和慰問、企業復工復產后職工服務保障等專項工作,包括購買口罩、消毒液、測溫儀等與疫情防控工作相關的物品物資以及隔離封閉期間所必需的生活用品。

二、納入預算管理。防控專項資金納入本年度工會經費預算管理﹔在年度預算生效之前需要使用的,可採取預撥方式先行保障﹔年度預算已生效但該專項資金未列入的,可由本級工會集體研究后先行支出,待年度預算調整時履行程序予以調整。專項資金的額度、慰問標准、購買的保障物資和慰問品等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由本級工會集體研究決定。

三、把握工作原則。防控專項資金的使用要體現向防控工作一線傾斜原則,對於醫護人員、社區工作者、公安干警、環衛工人等城市公共服務保障的一線工作人員及其封閉工作和隔離期間無法照顧的直系親屬,各項保障要向其傾斜﹔保障和慰問物資的發放,要堅持領導干部與一般員工一視同仁、公平對待。

四、堅持專款專用。防控專項資金應專款專用,不得用於與疫情防控無關的支出﹔慰問金實行實名制發放,可採取網上簽名或補簽等措施﹔慰問物資發放要建立台賬制度﹔疫情防控期間購買物資,因特殊情況難以在交易當期取得紙質發票的,可以使用電子發票,也可以在疫情結束后本年度內由供貨商補開發票。

五、提高採購效率。根據《財政部辦公廳關於疫情防控採購便利化的通知》(財辦庫〔2020〕23號)的相關規定,防控專項資金用於保障物資、保障工程和服務的,可不執行政府採購法規定的方式和程序,提高採購工作效率。

六、堅持專項核算。各級工會收到上級工會有關疫情防控專項資金時,在“上級補助收入——救災補助”核算﹔本級工會使用疫情防控專項資金時,在“維權支出——送溫暖費——專項防控資金”科目核算﹔本級工會往下級工會撥付疫情防控專項資金時,在“補助下級支出——救災補助”核算。

各單位要及時將本通知精神傳達到基層工會,注意收集基層經費使用中的問題和建議,及時向北京市總工會反饋。

(責編:董兆瑞、高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