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西城法律顧問權威解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的涉法問題(二)

2020年02月08日12:30  來源:人民網-北京頻道
 

疫情防控期間,西城區司法局法律顧問團為大家解讀因故意隱瞞、謊報疫情關鍵信息構成違法犯罪的案例:

案例一

苟某,長期在武漢務工,近日返回居住地后,拒不執行當地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處置工作指揮部關於“重點地區人員需向社區(村)登記備案,並主動居家隔離”的要求,故意隱瞞真實行程和活動,編造虛假信息,對自己已有發熱咳嗽等症狀刻意隱瞞,欺騙調查走訪人員,且多次主動與周邊人群密切接觸。特別惡劣的是,苟某有意隱瞞其子與其一同從武漢返鄉的事實,其子也多次在外活動,並密切接觸人群。目前,苟某和其子已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確診病例。

案例分析:

案例中苟某故意隱瞞自己的真實行程,在自己出現發熱咳嗽等新型冠狀病毒引發肺炎症狀的情況下,仍舊主動與周邊人群密切接觸,他的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當地省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處置工作指揮部通告,嚴重干擾破壞疫情防控工作,已經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律依據:

1、《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規定: 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案例二

杭州西湖區某小區業主鐘某某,於2019年11月將房子出租給武漢籍人員蔡某某。1月22日,蔡某某母親從武漢來杭州探望女兒,母女倆於1月26日下午在某商場購物,1月30日母女倆人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現兩人在西溪醫院隔離治療。

案例分析:

案例中房東鐘某某明知蔡某某母親為重點疫區來杭人員,卻未履行主動報告職責,造成一定后果,已涉嫌違法行為,且情節嚴重。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依法給予其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對蔡某某母女可能涉嫌的違法行為,公安機關還將根據有關法律作進一步調查處理。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十一條規定: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採取的應對突發事件的措施,應當與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的性質、程度和范圍相適應﹔有多種措施可供選擇的,應當選擇有利於最大程度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益的措施。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義務參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2、《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在突發事件中需要接受隔離治療、醫學觀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在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構採取醫學措施時應當予以配合﹔拒絕配合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協助強制執行。

第五十一條規定:在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有關單位和個人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隱瞞、緩報或者謊報,阻礙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拒絕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指定的專業技術機構進入突發事件現場,或者不配合調查、採樣、技術分析和檢驗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責編:鮑聰穎、高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