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府關於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的通知

2020年01月24日15:03  來源:人民網-北京頻道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明確責任

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

預防控制工作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預防控制工作的部署,有效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全面落實防控責任,做好防控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以對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高度負責的精神,堅定不移地做好防控工作

本市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工作(以下簡稱防控工作)要堅決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李克強總理批示要求,把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第一位,充分認識疫情防控形勢的復雜性、嚴峻性,在市委、市政府統一領導下,堅持依法科學處置、公開透明、聯防聯控、安全高效、規范有序,切實履行屬地責任、部門責任、單位責任、個人責任,全面落實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和集中救治等措施。

二、不折不扣落實“四方責任”,確保防控工作扎實、有效

(一)落實屬地責任,健全轄區管理

各區政府主要負責人對屬地防控工作負總責。各區政府要在市政府的統一指揮下,建立健全職責明確、行為規范、運轉有效的領導指揮體系、預防控制體系、醫療救治體系和監督管理體系,對轄區內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組織和其他組織的疫情防控工作進行督促檢查,認真履行屬地防控職責,突出加強對社區防控工作的領導,確保防控工作不留死角。

各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應當按照市、區政府的統一部署,組織指導居(村)民委員會做好轄區內人員往來情況摸排工作,有針對性地採取防控措施,做好本轄區的防控工作。居(村)民委員會應當按照要求積極做好對社區人員的防病宣傳教育和健康提示;組織社區人員參與傳染病防控活動;收集、報送相關信息;配合相關部門為居家觀察的人員做好服務保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指導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在居(村)民委員會的配合下,做好社區防控措施的落實和社區人員健康監測。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做好防控工作。

(二)落實部門責任,強化行業、系統管理

政府各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切實做好本行業、本系統的防控工作。

衛生健康部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加強防控協調和監督執法,督促檢查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疫情監測、研判、報告和防控工作;督促指導醫療衛生機構開展疫情預防控制、醫療救治、樣本採集和信息報送等工作;繼續做好后備醫院准備工作,抓好防控物資的採購、儲備,確保滿足醫療救治需要;組織技術力量對各有關部門、單位開展的宣傳教育和防控工作給予指導、支持。

教育部門負責對全市各級各類學校、學前教育機構和教育培訓機構防控工作的行業管理,部署落實各項防控措施,嚴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在學校、學前教育機構和教育培訓機構傳播。協助、配合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做好全市教育系統流行病學調查和密切接觸者的追蹤管理。

商務、藥監等部門負責與疫情防治相關的衛生防疫用品和生活必需品等物資的供應保障,保持市場穩定。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有關物資供應的價格執法,對散布漲價信息、囤積居奇、價格欺詐等違法行為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加大對現場宰殺、違法銷售畜禽、野生動物等行為的執法力度。農業農村、園林綠化部門負責對畜禽、野生動物疫情的監測工作。交通部門牽頭組織做好通過鐵路、航空、公路等進出本市人員和運輸工具的疫情防控工作。生態環境、城市管理、民政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有關防控工作。

(三)強化單位責任,健全社會單元防控工作機制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要建立健全防控工作責任制和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防護物品、設施,開展宣傳教育,落實衛生健康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的各項防控措施,加強對本單位人員的健康監測,督促從疫情發生地區回京人員居家觀察14日,嚴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傳播。發現異常情況要及時報告,按照要求採取相應防控措施。

航空、鐵路、長途客運等運輸經營者和公路進京檢查站要對來自疫情發生地區人員的姓名、來源地、來京居住地、聯系方式等信息進行登記。有關人員應當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賓館、飯店、旅店、文化娛樂場所、商業經營單位、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場所或者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應當落實公共場所、人員密集場所的消毒、通風等防控措施,並對進入公共場所、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的人員進行提醒和防控知識的宣傳教育。建筑施工單位要加強對施工人員生活居住場所的防控管理,落實防控措施,嚴格人員登記。

賓館、旅店等提供住宿服務的經營單位應當如實對旅客姓名、來源地、聯系方式等信息進行登記,為旅客提供早晚體溫監測服務,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向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並按照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採取相應防控措施;有條件的,要為來自疫情發生地區的人員提供單獨就餐區域。旅客應當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四)依法規范個人防控行為,強化社會責任

任何個人都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協助、配合、服從政府部門組織開展的防控工作,做好自我防護,依法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衛生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樣本採集、檢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從疫情發生地區回京的人員,應當按照要求居家觀察14日,每日向所在單位或者居(村)民委員會報告健康狀況,配合居住地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服務管理,配合醫務人員對其自身健康狀況的隨訪或者電話詢問等。從疫情發生地區來京的人員,應當本著對自己和他人健康負責的態度,在到京14日內,每日早晚主動接受體溫監測或者自行進行體溫監測,盡量減少和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出入公共場所;外出時應當佩戴口罩,加強個人防護。前述人員出現發熱、乏力、干咳等症狀時,應當立即到就近的醫療衛生機構發熱門診就診,並配合醫務人員對其自身健康等狀況的詢問。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疑似病人、確診病人及密切接觸者,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以及有關防控方案的要求,配合衛生健康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做好排查、隔離治療、居家觀察;拒不配合的,依法處理。

三、嚴格防控管理,落實責任追究

各級政府和政府各部門要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強大局意識和底線思維,按照全市的統一部署,各負其責、守土有責、守土盡責,全力以赴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安排好疫情防控應急值守,確保人員到位,信息暢通,嚴格執行報告制度,不得瞞報、緩報、謊報。在疫情防控中不履職、不當履職、違法履職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規定履行防控責任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其他單位和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4日

(責編:董兆瑞、高星)